数据库错误: [UPDATE command denied to user 'hdm121115289'@'121.40.252.20' for table 'yksw_list']
update yksw_list set counts=counts+1 where id=99

 《开展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相关法规 湖南省永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永康生物 健康未来


《开展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6-02 10:40:35
  • Tags: 一共被浏览:5521 次

    机关各相关处(室、队、中心),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现将《开展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
    流通秩序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省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和纠风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开展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专项治理活动的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整顿规范流通秩序专项治理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中存在的“套税返点”、“挂靠经营”、买卖发票等违法经营现象,加大监管力度,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推动建立“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行为
    1、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应主动向供货方索要发票。验收进货时,应依据发票所列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医疗机构支付货款时,医药批发企业必须提供正规发票,严禁使用假发票报账。发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器械、耗材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内容,发票与销售出库单的内容及医药企业名称必须一致。
    2、严禁药品批发企业从事挂靠经营、承包经营、过票经营、买卖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严禁药品批发企业对药品零售企业不开具发票,现金返点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和个体诊所进货行为
    1、药品零售企业、个体诊所购进药品必须将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进行一一核对,并向批发公司索要发票,做到票、帐、货之间内容相符。
    2、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严禁药师挂证、不在岗。
    3、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个体诊所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三)规范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购销行为
    医疗器械的采购必须严格按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植(介)入型高值医用耗材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其他医用耗材和检测试剂以市为平台集中招标采购。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实行药品、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书面承诺制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对依法依规经营予以承诺,对挂靠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书于6月1前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严格实行药品销售人员身份核查制
    1、药品批发公司必须将本企业的药品销售人员基本情况报药监部门进行登记(包括药品营销人员姓名、身份证、所在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企业授权销售品种),各药品批发公司的销售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其以上单位接受委托。各公司必须认真填写《长沙市药品批发公司销售人员登记表》、《长沙市批发公司经营品种登记表》,同时将登记表及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省级药监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社保证明复印件一并于6月底前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经审核合格的药品销售人员名单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布,以供查询。到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人员必须是药品批发企业的正式员工,每家企业只允许1-2名业务员与同一家医疗机构联系业务,联系业务时药品销售人员应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证明原件、本人的药品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质量保证协议、本人身份证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的公章交医疗机构核查存档,由药监部门定期检查,发现药品销售人员挂靠经营的,按无证经营药品依法处罚,挂靠的企业一并处罚。
    3、药品批发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销售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新增(变更)经营范围、调整经营品种、调整销售人员等要实时向药监部门报告,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业务的药品销售人员应立即到药监部门核销。
    4、药监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提供的药品销售人员登记(核销)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实施动态监管。对未真实登记经营品种和销售人员情况和不及时报告品种、人员变更情况的进行重点检查,查明其瞒报、漏报原因,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严惩。
    (三)严格药品流通市场监管
    加强对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及个体诊所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单位的购销渠道进行检查,核查票、帐、货是否一致。将票据检查列为全市药品稽查和GSP认证及跟踪检查的重要内容。
    (四)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购销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假劣药械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偷税漏税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强法制教育
    组织开展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题法制教育活动,以案说法,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营造治理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秩序的舆论氛围。
    (六)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诚信体系,督促行业自律。对有挂靠经营、套税返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将处罚情况上报省药品招标采购办公室,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品、器械招标采购资格,并提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由社保部门终止医保零售药店协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于有销售人员超出授权范围进行业务活动的,伪造经营资质销售假劣药品的,挂靠经营的,列入“长沙市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 停止其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资格,按照无证经营药品处罚。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30日)
    1、健全组织。成立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黎勇任组长,副局长龙宝柱、易石平、钟卫任副组长。药品市场处、医疗器械处、稽查支队、办公室为成员处室。下设办公室于药品市场处,负责日常联络和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药品市场处处长姚喜琳兼任办公室主任。
    2、制定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好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好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3、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各企业必须根据5月20日召开的全市整顿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流通秩序专项治理动员大会要求,各批发公司于5月30日前召开公司中层干部或公司全体人员会议,各连锁公司要召开门店店长会议,及时传达贯彻全市动员大会精神,深入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营造氛围。
    4、公布举报电话。市局专项治理整治举报电话:82581028, 鼓励群众投诉举报。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开展专题宣传。
    (二)排查整改阶段(2011年6月1日至10月底)
    1、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写出书面报告,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各药品批发公司于2011年6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和自查表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对自查中主动交待并积极整改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免予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市局在各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将对医药流通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重点检查有挂靠经营、套税返点违法经营行为的用药用械单位和自查敷衍了事的单位,对排查中发现拒不交待问题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3、各职能处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各个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办理一批震动大、有影响的案件。
    (三)整章建制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12月底)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针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单位内部管理,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扎实抓好整章建制工作。市局整治领导小组根据整治情况,建立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的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成效,巩固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纪委、纠风办的要求,根据局整治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各处室要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二)加强统筹协调。把检查、整改、监督和完善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协调推进。要把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努力取得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成效。
    (三)加强督促检查。深入医药企业、深入群众,加强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对整改工作迟缓的医药企业,要重点督促;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加强政策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实施业务指导,解决难点问题。各处室和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处理解决各类问题时,要及时向局整治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以便于及时研究、部署、安排。

 湖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 上一篇